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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航基本建设评审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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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航基本建设评审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航基本建设评审服务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内容:
(一)项目名称:国航基本建设评审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CGXM-PUR-A-202310620
(三)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五)项目需求:

为国航提供基础建设项目评审服务。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且专业资信业务范围包含建筑专业。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无资不抵债情况。
(五)2020年至今无重大违法和违规执业行为,在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六)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
(七)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法人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三、报名要求: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03月28日至2023年04月03日23时59分00秒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询价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至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三)报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2.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证书副本,加盖公章。
3.近半年内依法缴纳税金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报告。如无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需提供2020年至2022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如存在亏损情况,请提供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5.2020年至今,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在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的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中供应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版报告),首页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7.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库中的供应商,需填写《供应商信息登记表》、《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供应商社会准则符合性自审问卷》,加盖公章。
四、询价文件的获取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询价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五、响应文件编制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六、响应文件递交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七、询价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内容参与本项目询价工作,具体询价流程详见询价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天飞
联系人电话:01061465932
联系人电子邮箱:zhou_tianfei@airchina.com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十、其他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二)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认为本项目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于公告截止日前向项目联系人提出质疑。质疑须实名制,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2.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3.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4.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5.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6.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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