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3 08: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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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翼公司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1亿美金以上至2亿美金保单)服务项目拟单一来源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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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翼公司(北京航食)现就中翼公司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1亿美金以上至2亿美金保单)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公示。 | |
一、项目名称:中翼公司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1亿美金以上至2亿美金保单)服务项目 | |
二、项目地点:北京市 | |
三、采购内容与需求: | |
1、为加强责任保险管理水平,完善责任保险保障体系,有效控制财产管理成本,中翼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翼公司”)拟针对中翼公司及中翼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航空责任风险购买航空责任险产品,合理转嫁拟投保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责任风险。 2、险种:航空产品责任险超赔保险--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和停飞责任保险条款 2.1承保责任A—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于依法需要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2承保责任B—停飞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航空器在已经交付给购买方或运营方,并已被接收完毕的情况下,由于产品风险而发生事故造成停飞,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该航空器丧失使用的法律赔偿责任。 2.3承保责任C—航空场地责任保险: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的场地之内或附近,由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服务直接造成的,或是由被保险人的过错或疏忽,在被保险人经营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车间、机器设备或厂房存在的任何缺陷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投保人:中翼航空投资有限公司。被保险人:A.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B.上海机场中航佳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被保险人:(1)大韩航空公司 (2)汉莎航空公司。上海机场中航佳美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被保险人:(1)美国航空公司(2)德国汉莎航空公司(3)奥地利航空公司(4)瑞士国际航空公司(5)土耳其航空公司 4、保险期限:一年期 5、赔偿限额/超赔层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 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2亿美金 停飞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2亿美金 航空场地责任保险:每次事故及年累计限额2亿美金 6、起赔点 本保单起赔点为超出底层保单及航责险超赔层(第一层)保单赔偿限额的部分。 航责险超赔层(第一层)保单:承接1亿人民币至1亿美金的赔偿限额。 底层保单:最高赔偿限额1亿元人民币。 7、保单制作 保单需要中英文单独保单,7正2副。 8、其他详细内容见后续采购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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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 |
其他。航联保险经纪公司市场调研结果,2亿美金赔偿限额仅有平安保险北分能够且愿意承保,市场上其他保险公司均反馈无法响应。 | |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六、公示说明 | |
公示期:2025年04月23日至2025年04月25日23时59分 | |
在公示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公示以及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须载明异议人基本情况、异议内容及辅助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扫描文件)反馈给项目联系人,逾期递交或不按要求递交的不予受理。 | |
七、联系方式 | |
联系人:刘海伦 | |
联系人电话:01056936824 | |
联系人邮箱:hailun.liu@bacl.com.cn | |
八、发布媒介 | |
我公司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网络发布渠道为采购管理平台(https://pur.airchina.com.cn)和国航官网 (www.airchina.com.cn)。除上述外,在其它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 |
九、联合体要求 | |
本项目在符合行业监管情况下,不限于供应商独家承保或联合承保的形式进行共保。如联合承保方式,需供应商明确首席承保人及其他共保人共保份额,首席承保人及共保人分别对承接的份额加盖公章,保险出单和理赔服务有首席承保人统一负责对接。联合承保方式需要完整的共保体共同投标,由首席承保人统一报价并确认保险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