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3 08: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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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度国际股份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拟单一来源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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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就高度国际股份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进行公示。 | |
一、项目名称:高度国际股份公司破产清算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 |
二、项目地点:北京市 | |
三、采购内容与需求: | |
一、项目背景 国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物业公司)于2024年11月15日晚收到律师通知,国航物业公司与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高度国际)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止审理。2024年7月31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申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高度国际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8月27日指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作为高度国际的破产管理人。 2024年10月11日,北京一中院发布公告((2024)京01破411号之一),高度国际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4年11月24日。2024年11月28日,律师通过线上会议参加北京一中院主持的高度国际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我司申报的债权均被管理人暂缓确认。2025年4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京0105民初29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5年5月6日出具(2024)京0105民初29522号民事裁定书。2025年5月20日,律师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了债权金额变更的申请,申报金额共计1829019.5元(含迟延履行违约金89329.2元、免租期租金815490.3元、律师费240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900000元、公告费200元)。因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已到期,鉴于破产清算程序的专业性、复杂性,为尽最大努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拟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代理后续高度国际破产清算相关事宜。 二、项目概况 1.督促破产管理人尽快完成债权金额的最终确认; 2.就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意见提出异议; 3.代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及与本案有关的诉讼; 4.代为参加本案全部的债权人会议,并向甲方汇报; 5.审阅破产管理人就本案拟定的破产清算方案及相关材料; 6.就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7.就本案的程序及实体问题代为发表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8.代为与破产管理人沟通,跟进本案的进展等; 9.及时向甲方通报本案各阶段的进展情况、参与甲方的内部会议; 10.代为签署、递交、接受和转递各种法律文书; 11.根据甲方指示与要求就债权人会议的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及投票; 12.代为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所需工作。 三、技术要求 协助国航物业督促破产管理人尽快完成债权金额的最终确认、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就高度国际的破产清算方案等事项给出专项律师意见。 四、执行标准 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准。 五、需满足的其他要求 自提请债权申报至破产清算结束 六、验收标准 领取法院破产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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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 |
因委托代理协议已到期,鉴于破产清算程序的专业性、复杂性,现阶段正是国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确认的关键时期,且后续破产清算的周期预计较长,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事项繁多,将牵扯国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大量管理精力。 因时间紧迫,为尽最大努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避免前后律所对工作互相推诿、重新熟悉情况、与法院对接带来的冗余周折等因素,所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形式确认聘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为国航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后续高度国际破产清算相关事宜。 | |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 |
供应商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 |
六、公示说明 | |
公示期:2025年09月03日至2025年09月05日23时59分 | |
在公示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公示以及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须载明异议人基本情况、异议内容及辅助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扫描文件)反馈给项目联系人,逾期递交或不按要求递交的不予受理。 | |
七、联系方式 | |
联系人:嬴雪怡 | |
联系人电话:010-84387713 | |
联系人邮箱:Yxueyi@aliyun.com | |
八、发布媒介 | |
我公司采购项目公告指定的网络发布渠道为采购管理平台(https://pur.airchina.com.cn)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除上述外,在其它任何媒介上转载的以我公司为采购主体的项目公告均为非法转载,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 |
九、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