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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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货航安检总站北京、天津、杭州、成都四地安检站安检机辐射环境检测及电离室巡检仪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服务项目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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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货航安检总站北京、天津、杭州、成都四地安检站安检机辐射环境检测及电离室巡检仪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 一、项目内容: | |||||||||||||||||||||
| (一)项目名称:国货航安检总站北京、天津、杭州、成都四地安检站安检机辐射环境检测及电离室巡检仪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服务项目 | |||||||||||||||||||||
| (二)项目编号:CGXM-ACC-E-202613706 | |||||||||||||||||||||
| (三)资金来源:其他 | |||||||||||||||||||||
|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 |||||||||||||||||||||
| (五)项目需求: | |||||||||||||||||||||
| 1.功能目标:为保障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检总站(以下简称 “安检总站”)北京、天津、杭州、成都四地安检站在用Ⅲ类X射线装置合规运行,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依法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保障射线装置合规安全运行,切实保护从业人员及公众健康,防范和杜绝放射性辐射污染风险。 2.需执行的标准规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3.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为安检总站北京、天津、杭州、成都四地安检站Ⅲ类射线装置进行辐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2)为安检总站四地安检站在职人员,进行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服务,并出具季度检测报告和年度检测报告。 (3)每年为安检总站四地安检站在用电离室巡检仪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4)出具的检测报告书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放射卫生法规标准和环保行政部门的要求,符合国家辐射安全标准。 4.技术需求/服务标准: (1)安检机辐射场所检测服务:乙方现场操作须严格遵守相关检测技术规范,完成国货航安检总站北京安检站30台、天津安检站6台、杭州安检站10台、成都安检站30台安检机设备的周围辐射场所检测工作,最终以实际检测台数进行费用结算。出具的检测报告须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放射卫生法规、标准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壹年。 (2)电离室巡检仪检测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电离室巡检仪辐射检测服务,检测工作须由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剂量检测单位实施。 (3)个人剂量监测服务 a.季度监测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季度为国货航安检总站北京安检站270名、天津安检站42名、杭州安检站55名、成都安检站181名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监测服务,最终以实际检测人数进行费用结算。每季度首个周内,乙方在收到甲方寄回的剂量计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季度检测报告,并建立完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岗位、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信息。合同期内每年共计提供4次个人辐射剂量监测服务,并按照甲方规定时限及时向甲方反馈监测报告; b.免费技术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个人剂量监测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c.备用剂量计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每个检测周期乙方额外免费提供不低于甲方在职人员数量5%的个人剂量计作为备用替补,用于佩戴期间的损毁、丢失补充; d.剂量计寄送与交接:合同有效期内,每个检测周期开始前,乙方免费向甲方邮寄对应数量的个人剂量计,来回快递运费均由乙方承担,邮寄前乙方须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收准备。 5.其它事项 (1)增值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辐射安全技术咨询服务。 (2)费用说明:本服务费用已包含检测费、税费、技术服务费、快递费等全部相关费用,甲方无需支付任何其他额外费用。 (3)根据甲方需求,出具国家《检测与评价报告》。 (4)资质要求:乙方须具备辐射检测相关资质,其中电离室巡检仪检测须由国家认可剂量检测单位实施。 (5)服务响应:乙方须指定专人对接服务,甲方提出技术咨询或服务需求时,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响应。 (6)服务期限:2026年7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 6.验收标准:乙方提交的检测报告须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及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加盖有效资质印章。 7.其他:如遇政策调整引起的税率变化,自相应新税率生效之日起,本合同约定的税率同步变更,合同标的价税合计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价格以及新税率重新计算,则合同价格中的不含税价保持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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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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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名要求: | |||||||||||||||||||||
|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 |||||||||||||||||||||
|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05月11日至2026年05月15日23时59分59秒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 (三)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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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 |||||||||||||||||||||
|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谈判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 |||||||||||||||||||||
| 五、响应文件编制 |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 |||||||||||||||||||||
| 六、响应文件递交 |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 |||||||||||||||||||||
| 七、谈判相关事宜 | |||||||||||||||||||||
|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国货航官网(www.airchinacargo.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 |||||||||||||||||||||
| 九、联系方式 | |||||||||||||||||||||
| 采购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联系人:李世纪 | |||||||||||||||||||||
| 联系人电话:010-64559311 | |||||||||||||||||||||
| 联系人电子邮箱:lishiji@airchinacargo.com | |||||||||||||||||||||
|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 |||||||||||||||||||||
| 十、其他 | |||||||||||||||||||||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不通过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