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交易信息> 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1 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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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中第二条供应商资格要求“(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变更为“(一)供应商必须是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