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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污水处理站干化池、生化池清掏服务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1 1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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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谈判公告供应商资格条件第1条“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变更为“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和第8条“具有市政/环保资质证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城市粪便污水处理经营服务资质认定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变更为“具有城市粪便污水处理经营服务资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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