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04 09: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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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运输业务文件
受理业务所用的舱单、载重平衡表等业务文件为承运方所有,承运方应根据航班安排及时向服务方提供上述文件。
3.2 定期航班
服务方同意,不必经事先申请,即可向承运方所经营的定期航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服务项目。定期航班如有变更,承运方应将有关航班时刻,班次和机型的变更等情况尽早通知服务方。
3.3 非定期航班
服务方应向承运方经营的非定期航班提供服务,承运方必须提前将航班的有关信息通知服务方。服务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的服务标准保障承运方的备降航班。服务方提供此种服务不应影响已承担的义务。
3.4 优先次序
在同时向定期航班和非定期航班提供服务时,服务方应尽可能优先向定期航班飞机提供服务。
3.5 紧急援助
遇有紧急情况,如飞机迫降,失事,或发生暴力行为时,服务方不必等待承运方的指示,应毫不迟延地采取一切合理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援救旅客和机组,保护飞机及载运的行李,货物和邮件,以防丢失或损坏。承运方应偿付由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3.6 额外服务
应承运方的请求,服务方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尽可能地向承运方提供超出本协议范围的服务。额外服务由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视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7 本协议适用于承运方在服务地机场起降的所有航班,包括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备降航班、调机航班等承运方运营的各种航班。
| 序 | 中选单位名称 |
| 1 | 湖北机场集团航空物流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