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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24-06-03 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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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项指南

招标项目异议事项处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中涉及的提出人、涉及时限、处理方式等要求执行。

1 质疑主体

提出质疑的主体(以下简称“质疑人”)必须为参与具体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质疑人认为公告、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中选公示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提出质疑。

质疑须实名制,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 质疑渠道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提供采购实施联系人、联系方式(含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作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渠道,供应商对采购项目有质疑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内通过采购文件中列明的质疑渠道提出。

3 质疑期限

质疑人应在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质疑渠道提供书面质疑材料进行质疑。质疑时间环节不可逆,超过有效期的质疑无效。质疑期限要求详见各项目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

4 质疑函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B.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C.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D.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E.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F.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G.提出质疑的日期;

H.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件质疑函只能对一个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人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函的,应当在质疑有效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资料。 

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附件:质疑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