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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 Time:2024-07-24 17: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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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各地不再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因此将“资质要求: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资质证书”中“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资质证书”取消,其它与原公告保持一致。